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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比分行政许可工作职责程序规定-工作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5 来源: 浏览量:76
(一)受理程序
    本局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受理。
    1、申请人、咨询人向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咨询事项并提交申请材料或提出资讯的问题。
    2、行政审批中心回答、说明、解释行政许可申请人、咨询人对公示的内容提出的问题,为其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需要时,由有关业务科室派专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回答、说明、解释申请人、咨询人提出的问题。
    3、行政审批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登记,并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有可能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7)对申请人的申请,本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二)分办、分发、移交程序
    1、对能够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中心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或立即与有关业务科室联系,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的齐全的申请材料移交给有关科室审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2、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中心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的齐全的材料和补正的全部材料,移交至有关业务科室审查,同时明确办结日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3、有关业务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受象征审批中心移交的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当场审查,作出书面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决定。
    2、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有关业务科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告,确定需要公告和举行听证的项目、事项。听证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
    4、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由许可审查科室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举行听证会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结束3日内提出听证意见),许可审查科室起草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说明书,在办理前线前5日报分管局长决定。
    5、需要局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许可事项,应提高7日报分管局长。
(四)决定程序
    1、对经审查当场能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有关业务科室应当立即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2、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后,有关业务科室的审查意见,应当在办理期限前3日报分管局长作出如下决定:
    (1)经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包括批准文件和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书等。
    (2)经审查,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理由说明书。
    3、对重大象征许可事项,应当在办理期限前7日报分管局长、局长决定或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4、对上述需由分管局长、局长决定或由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局长、分管局长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决定或组织局领导集体决定。
    5、有关业务科室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制作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等加盖本局行政机关印章,签署日期;对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事项,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服役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在已明确办结日期的前3日,行政审批中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业务科室,按时办结。
(五)送达程序
    1、有关业务科室向行政审批中心移交审查决定,办理交接手续。
    2、由行政审批中心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起10日内通过申请人自行取回、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网上送达等方式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送达。
(六)公告、归档程序
    1、行政审批中心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我局网站公开,供公众审阅。
    2、由行政审批中心存档备查。
(七)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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